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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时和工资算法调整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时间:2008-01-11 点击:

月工作日为20.83天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劳动保障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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