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会计师  清华企业学堂  镇商论坛  注册资本  蜂胶
当前位置 :| 主页>政策法规>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走出去”税收扶持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省中小企业网 作者: 时间:2008-07-04 点击:

        我国企业“走出去”后遇到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所得税、进出口及国际税收合作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包括:1、关于境外所得的计算。企业设立的全资境外机构所得包括境外全部收入扣除境外实

际发生的在国家规定规范内的成本费用;非全资机构所得包括已分配的利润、股息、红利等。在计算

所得税时允许境外业务盈亏相抵,但不准将境内外业务盈亏进行抵补。 
        2、关于境内外税额抵捐的计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计算

方法,对低于计算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扣除的余额统一按

2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扣除限额的,超出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起过5年的期

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后的余额补扣。同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我国经营企业直

接或间接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纳入税收抵免范围。 
        3、减免税方面。对纳税人投资于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东道税法及政府规

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对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惩自然灾害,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以及纳税

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

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在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 、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

按现行有关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基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4、纳税申报方面。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进出口税方面 
        对在发展中国家不能获得可兑换倾向的合营企业中方以分得的利润购买或以货易货的方式换

回我国所需要的其他产品,除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外,若经营有亏损的,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但若

属于产品返销,则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对中方作为投资支出的设备、器材或原材料,凭商务部的批

准文件和境外投资企业的合同副本,海关予以施行并免征出口关税。另外,在即将实施的新《企业所

得税法》中规定,对于中国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以及对外投资的货物给予免征或退

还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三、国际税收合作方面 
        截至2007年4月,我国已与89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订了税收协定,其中生效82个。与我国香港

特区和澳门特区签订了避免相互征税的安排。
 

上一篇:我国税法税收优惠方式解读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