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为: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为: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不包括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具体包含项目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予以确定。
为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两类: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同时还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税收需要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为与国家产业政策相衔接,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对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有直接减免税方式,如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按照企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加成计算扣除的办法。其中,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其他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税收优惠具体内容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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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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