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1},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意见》在完善已有政策措施的同时,针对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构筑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平台,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又一轮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意见》+分重视税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牢固确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确保《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正确贯彻实施。
二、 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竟争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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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民营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1、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常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民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民营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三)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民营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比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字串7
(五)对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工业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常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公司制民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定额使用的有关政策。
(七)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 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具体参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自2004年4月1日开始,对民营企业一律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四)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办理税务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