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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www.gcmag.cn 作者: 时间:2007-10-25 点击: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完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企业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调整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才能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解读: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符合5项条件:1.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4.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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