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申请新设立的物流服务业企业,有关部门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可依法直接向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核发执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税收扶持政策。(1)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2)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3)(1)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菅业税。(4)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3、实行规费减免。(1)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2)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4、加大财政支持。我市已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5-2007年,由市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重点扶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在我市的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
5、进行价格扶持。(1)对物流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2)对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