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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港口、交通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其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其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企业缴税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仍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 7.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半征税期间,可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8.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9.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镇江市鼓励政策 镇江市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1、对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及“二免三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关项目,可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4.在镇江新区内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享受15%的税率,差异部分由新区给予补助。 5.对外商新办的事关镇江市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并可享受免收和减收市级以下土地收益留成部分的优惠。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6.对外商新办的工业性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在缴完国家、省收部分后,市收部分可以土地年租金方式逐年缴纳。 7.对外商新办的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 8.对外商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9.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10.参与企业改革,购买公有产权,可在核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一次性付款的允许下浮10%,受让额超过60%的可下浮10%,受让额达到100%的可再下浮10%,并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价出售。 镇江市民营经济鼓励政策 1.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净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协议作价的,可按评估值上下浮动10%;认股超过60%;下浮10%;认股达100%的,再下浮10%;一次性付款的再下浮10%;接收企业全部职工的,可再给予40%的优惠。 3.凡从事农业(含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增值税超税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私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鼓励民资参与专业市场建设。对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免收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8.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统一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9.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创立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10.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技术成果(经科技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投资人确认,可免予评估。以商标作投资的,经作价评估和完善手续后,可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 镇江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1.进口生产设备、零配件、模具、基建材料、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 2.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料件保税,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行电子帐簿管理。 3.加工后出口:免征增值税。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5.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 6.通关:直通式、加工区海关办理24小时通关服务。 7.配额、许可证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出口不需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8.国内采购:视同出口,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9.区内保税料件转让:区内半成品和原材料经向海关备案后,可转让、转移。料件核销每半年一次。 10.外汇核销: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
国家优惠政策
来源: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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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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