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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制度公布

来源:光彩杂志 作者: 时间:2008-01-30 点击: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备受瞩目的法规将对中国人的假日生活和中国的假日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
  
新法定节假日放假办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办法》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带薪休假办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分别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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