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下岗工人,去年我在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没有持《再就业优惠证》,日前我持证到工商所办理相关优惠手续,工商所认为,由于我去年不是用该证进行登记的,属于自愿放弃优惠待遇,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请问他们的处理合法吗?
答:不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要下岗失业人员具有《再就业优惠证》,向相关部门出示时,主管部门就应给予优惠,而不能限定必须在办理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时提交才享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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