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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江苏省中小企业网 作者: 时间:2007-10-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微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贷风险补偿金),特指省、市、县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贷风险补偿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小贷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省级小贷风险补偿金,负责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金融办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小贷风险补偿金申报的组织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小贷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市、县有关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微小企业年度贷款实绩进行审核。

第九条 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编制年度微小企业贷款增量计划,并对微小企业贷款在总量上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经贸及人行、银监等部门按上述职责进行分工协作。

第三章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来源

第十一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二是市、县财政安排配套的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共同组成小贷风险补偿金。各地区财政与省财政的配套比例暂定为:苏北地区19;苏中地区37;苏南地区55

第四章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对增加微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财政拨付的小贷风险补偿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十四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微小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微小企业贷款余额净增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属地原则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增量,均按贷款微小企业所在市、县归属扎口统计。根据核准后的各地小贷风险补偿金数额,省、市、县财政按分担比例出资。

第十六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县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一年度微小企业贷款的增量进行统计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局提出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申报材料由经贸部门统一受理。

(二)市、县财政局、经贸委(局)和人民银行、银监局分局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三)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会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对各地微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审核确认,作为省级财政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依据。

(四)省财政厅根据最终核准后的各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微小企业贷款实绩,按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将小贷风险补偿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核准后当地微小企业贷款实绩,将省财政下拨和本级配套的小贷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必须专项用于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小贷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小贷风险补偿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将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有关配套资金支付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通过适当途径扣回省财政垫付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贴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审计部门组织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的市、县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及微小企业贷款增幅名列全省前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对每年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省有关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711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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