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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股权质押贷款 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08-07-16 点击:

        浙江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

意见》正式实施。这一举措将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贷款,支持浙江中小企业发展。《意见》首次对企

业股权质押贷款进行了制度化的规范,要求全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下

放信贷审批权限,以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这是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得

的消息。  
   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升、人民币升值加快等综合因素影响,浙江经济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

考验。有数据统计显示,前4个月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达21%。而信贷紧缩使中小企业和一些困难

企业面临收贷与惜贷的双重压力。 
   以纺织业来说,新《劳动法》实施,使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成长了7%,原材料等攀升使企业的成本

上升了35%—40%;从外部环境看,人民币的单边政策和国际贸易的加强以及出口退税的下调,也在大

幅挤压纺织企业的利润空间。 
   为确保浙江经济平稳发展、顺利转型,帮助浙江企业度过难关、重拾信心,浙江省工商局先后

在全国创新性出台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在浙企业随之掀起了一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热潮,《办法》出台至今,已办结全省股权出质

登记的企业近40家,股权出质数额为200000万股,融资金额近15亿元。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对《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有

益补充,不仅首次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使整个流程

程序化、规范化,有助于提升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效率,提高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推动企业获得更

大的发展。 
  《意见》明确要求企业申请出质的股权须为企业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应如实填写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

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和金融机构在股权质押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持股证明;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

格证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意见》首次对金融机构从事股权出质抵押贷款做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第三、第六条要求

凡是开办股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都应负责拟制并向企业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及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

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

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

的可行性,并在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在办妥股权出

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之后,方可发放贷款。并应随时关注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

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而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

优先受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符合条件并准予登记的股权出质申请,出具统一的《股权出质

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

额。《意见》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

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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